快递包裹中惊现画眉鸟!未经许可擅自购买、圈养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违法!
11月初,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站接到某快递公司的电话,称其快递站点中有个快递包裹疑似包装了活的鸟类,非常有可能是保护动物,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前往现场进行核实。
在收到消息后,林业站工作人员随即赶往该快递站点,发现快递包裹确实装了一个鸟笼,经林保工作人员鉴定,鸟笼里是一只活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画眉鸟。
由于包裹上的收件人地址和联系方式均进行了保密处理,为获得收件人信息,林业站请公安部门介入调查。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发现,该收件人家中还有大大小小的鸟笼,大部分用布包裹,随后,公安机关要求林业站进行专业方面技术支持,对收件人家中屋内饲养的10只小鸟进行识别,确认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经林业站和运西派出所工作人员检查认定,该收件人购买并圈养了9只画眉鸟和1只蒙古百灵,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和法规,并且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随后,办案民警将收件人和10只鸟带至派出所,并进行进一步取证。
一周后,公安部门完成取证,民警将10只鸟全部移交至林业站,随后,林业站工作人员按规定将10只鸟送至苏州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收容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依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取得或者未依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画眉鸟收件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依法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当前,该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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